赵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公共空间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7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灵军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在事发时无人出现的公共空间下,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问题。根据刑法传统理论的解释,公共安全是指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其中,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众多人,安全的范围限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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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47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76号裁定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昊。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
辩护人徐灵军,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兵;人民陪审员:陈琛、安永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诤;审判员:李丹吴海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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