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少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对同一名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奸淫行为,能否认定为"情节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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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少刑初字第292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少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强奸、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国帅;人民陪审员:方猛、吴振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诤;代理审判员:任莉华王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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