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单某、单某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占有人;占有辅助人;管领力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90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翟玉明

陈伟

李迎新

法官解说
(一)关于本案的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单某2作为动物的购买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范目的在于使对动物未为相当注意的管束者负无过错责任,因此,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首先为实际占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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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怀民再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90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薛某
被告(被上诉人)单某2、单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代理审判员:张雅清;代理审判员: 李印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玉明;代理审判员:陈伟;代理审判员:李迎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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