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等诉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0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忠

贾旭

杨夏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难点和焦点问题有两点:一是胡某是否应当与张某3的继承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太平北京分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为胡某预留份额。
1、胡某是否应当与张某3的继承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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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68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089号判决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施某。
原告(上诉人)施某2。
原告(上诉人)施某3。
三原告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明利王白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建立,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男。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邢某,女。
二审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
一审委托代理人贾某,女。
二审委托代理人肖某,男。
被告(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路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2。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2。
被告(被上诉人)熊某。
被告(被上诉人)熊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术清;代理审判员:赵颖;人民陪审员:王胜友。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忠;代理审判员:贾旭、杨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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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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