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柏某等名誉权案 名誉权;评论类新闻;言论合理限度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江锦莲

高贵

沈放

代理律师:

杨强

赵传学

毕文强

郭悦

罗久保

法官解说
评论类电视新闻节目是电视新闻评论员、评论集体或电视机构对当前具有较高新闻价值的事件、问题或社会现象表示的意见和态度,进行解释分析的节目形式。由于此类节目具有新闻性、社会性、政论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在节目中需发表针对其他新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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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73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75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59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柏某,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悦,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杨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罗久保,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郑瑞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锦莲;代理审判员:高贵、沈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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