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管辖异议 审查范围 实体要素 初步证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16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何京

刘险峰

蔡琳

代理律师:

贡鹏

张忠起

法官解说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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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4841号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167号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贡鹏,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杨继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京;审判员:刘险峰;代理审判员:蔡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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