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航空总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医疗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印刷二厂

北京印刷二厂

德胜街道新南社区

首都钢铁总公司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夏

王黎

胡林强

代理律师:

毕日东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确定;二是受害人由于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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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14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26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印刷二厂退休职工。
原告(上诉人)王某2,女,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印刷二厂退休职工。
原告(上诉人)王某3,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德胜街道新南社区主任
原告(上诉人)王某4,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首都钢铁总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上诉人)王某5,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被告(被上诉人)航空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3号院。
法定代表人高国兰,院长。
委托代理人毕日东,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琪代理审判员:穆兰杨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夏代理审判员:王黎胡林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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