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李某1委托合同案 委托非法办理经济适用房指标的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07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江惠

邢军

郑慧媛

代理律师:

黄捷

许钊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通过协议约定非法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是否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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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07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072号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捷,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1,男。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慧慧、人民陪审员席久义、人民陪审员王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惠;审判员:邢军郑慧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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