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4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975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诉人) 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立,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久利,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诉人)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号楼1701、1711。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董倚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张玲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一)一审诉辩主张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代理公司)在原审起诉称:我公司对文字作品《珍珠城中第一美人》享有著作财产权,该作品字数共计18千字。人民搜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域名为jike.com的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铁血科技公司为人民搜索公司的行为提供帮助。人民搜索公司和铁血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民搜索公司和铁血科技公司:1、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共计10 000元;2、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简称人民搜索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公司提供的是搜索和网页快照的网络服务。我公司不知道所链接的作品是侵权作品,涉案作品的点击量很小,并且已经删除了涉案的网页快照。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血科技公司)在原审答辩称: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我公司对该作品没有编辑和修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我公司不存在帮助人民搜索公司侵权的情况;我公司具有完善的著作权人侵权举报措施,并在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作品;公证取证的侵权内容是在域名为jike.com的网站上,并非我公司网站。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刘某与三面向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将包括《风云少侠》在内的9本书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该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归三面向代理公司所有。2007年3月,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名为《三面向作品集》的电子出版物,该出版物封面显示三面向代理公司版权所有;浏览该出版物,显示刘某(笔名墨阳子)著包括《风云少侠》在内的9部作品,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归三面向代理公司所有;《风云少侠》第四章为《珍珠城中第一美人》,共计约17 000字。刘某系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会员。2007年11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刘某的笔名是"墨阳子",《风云少侠》系刘某所著。
域名为jike.com的人民搜索网由人民搜索公司经营。域名为junshishu.com的军事书网由铁血科技公司经营。2013年1月13日,三面向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铁血科技公司就其经营的网站下网址为"www.junshishu.com/Book16329/Content749390.html"网页存在涉案作品一事发送了删除通知,铁血科技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回复邮件称已删除。2013年1月28日、29日,通过人民搜索网搜索 "四 珍珠城中第一美人",可以得到名称为"第四章 珍珠城中第一美人-风华少侠-风华少侠书名在线阅读-东郭..."的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下方有"即刻快照"的按钮;点击该搜索结果的名称,可以进入军事书网的相应页面,该页面网址为"www.junshishu.com/Book16329/Content749390.html",页面显示:"出错了,您刚才请求的页面没有找到";点击该搜索结果下方的"即刻快照"按钮,可以进入人民搜索网的相应页面,网址前缀为"snapshot.jike.com/",在该页面可以查看与三面向代理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相同的作品,字数约为17 000字,显示的作品来源为铁血读书。在该页面搜索栏下方加注有"即刻和网页www.junshishu.com/Book16329/Content749390.html的作者无关,不对其内容负责"的字样。为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
另查一,人民搜索公司事先抓取了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内容,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中,并以网页快照的形式全文提供给用户查看,故在军事书网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的情况下,人民搜索公司的网页快照仍可以全文显示涉案作品。现人民搜索公司已经停止提供"即刻快照"服务。
另查二,铁血科技公司为证明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上传,提交了其网络后台所提取的网络用户相关信息并就此进行了公证,依据该材料显示,名为"风华少侠"的作品之发布者为"东郭余生",注册名为"xnvqingren",ip地址为58.68.143.124,上传时间为2010年4月20日,删除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铁血科技公司另提交了军事书网所发布的,能够显示作者名称的作品网页打印件以及网友在军事书网注册及上传作品过程的网页打印件,三面向代理公司对上述材料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某系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会员,其笔名是"墨阳子",《风云少侠》系刘某所著;
(2)刘某与三面向代理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内容为刘某将包括《风云少侠》在内的9本书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该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授权给三面向代理公司所有;
(3)《三面向作品集》,该出版物封面显示三面向代理公司版权所有;浏览该出版物,含刘某(笔名墨阳子)所著包括《风云少侠》在内的9部作品,《风云少侠》第四章为《珍珠城中第一美人》,共计约17 000字;
(4)(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网址为www.junshishu.com/Book16329/Content749390.html的网页存在涉案作品(即《风云少侠》第四章,《珍珠城中第一美人》)。2013年1月13日,三面向代理公司向铁血科技公司就前述网页存在涉案作品一事发送了删除通知,铁血科技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回复邮件称已删除。2013年1月28日、29日,通过人民搜索网搜索 "四 珍珠城中第一美人",可以得到名称为"第四章 珍珠城中第一美人-风华少侠-风华少侠书名在线阅读-东郭..."的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下方有"即刻快照"的按钮;点击该搜索结果的名称,可以进入军事书网的相应页面,该页面网址为"www.junshishu.com/Book16329/Content749390.html",页面显示:"出错了,您刚才请求的页面没有找到";点击该搜索结果下方的"即刻快照"按钮,可以进入人民搜索网的相应页面,网址前缀为"snapshot.jike.com/",在该页面可以查看与三面向代理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相同的作品,字数约为17 000字,显示的作品来源为铁血读书。在该页面搜索栏下方加注有"即刻和网页www.junshishu.com/Book16329/Content749390.html的作者无关,不对其内容负责"的字样。此外,域名为jike.com的人民搜索网由人民搜索公司经营。域名为junshishu.com的军事书网由铁血科技公司经营;
(5)(2013)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718号公证书,人民搜索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随之删除了原网页的搜索链接及网页快照服务;
(6)铁血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后台记录查询,显示网友xnvqingren为笔名东郭余生。
(三)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三面向作品集》、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和《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代理公司对《风云少侠》第四章《珍珠城中第一美人》在许可期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面向代理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铁血科技公司行为系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对于铁血科技公司主张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至其网站的答辩,原审法院认为,首先,相关网友信息系铁血科技公司在其网络后台提取,而该网络后台服务器一直为铁血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三面向代理公司对其内容不予认可,法院亦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网页快照所反映的内容应为网页全貌,然而三面向代理公司公证取证的快照所显示的涉案网页内容中未体现任何网友上传信息,铁血科技公司对此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综上,依据现有证据,法院不足以认定涉案作品由网友上传。故原审法院认为铁血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军事书网上提供涉案作品,侵犯了三面向代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人民搜索公司的行为系提供"网页快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人民搜索网的网页快照中完整地展现了涉案作品整章内容,使得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原始网站即可获得涉案作品,且在原始网页已经删除涉案文章时,即刻网网页快照仍可完整地呈现涉案作品。达到了网络用户对军事书网访问实质性代替作用,构成对涉案作品提供行为,而鉴于该网页快照所包含文字数量大,内容较为完整,客观上会对权利人正版出版物的发行造成影响,损害了权利人的可预期的合理的经济利益,故人民搜索公司行为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构成了对三面向代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审法院认为,铁血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军事书网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人民搜索公司利用网页快照的抓取技术获得并再次传播了涉案作品,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并无意思联络,且各自单独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两公司应对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责任。
鉴于铁血科技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人民搜索公司亦已经停止了提供快照服务,故用户现已无法在军事书网及人民搜索网获得涉案作品,因此,对于三面向代理公司要求铁血科技公司及人民搜索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再处理。三面向代理公司依据其取得的著作财产权向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三面向代理公司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字数及所占全部作品的比例、国家规定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支付标准,人民搜索公司及铁血科技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同时考虑涉案作品性质为历史科幻类武侠小说,读者受众有限,且该作品仅为整部图书的一章,并不能完整代替整部图书阅读的事实,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关于三面向代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未就此提交相关票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百八十元;
二、被告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一百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被告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三面向代理公司上诉称:我方对涉案作品《珍珠城中第一美人》享有著作财产权。我方发现人民搜索公司未经授权擅自提供涉案作品在线阅读服务,铁血科技公司同样未经我方授权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网站(junshishu.com)提供了涉案作品,人民搜索公司、铁血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关联性,同时又分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严重侵犯了我方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审法院对于二者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我方要求人民搜索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与理由分别判决人民搜索公司、铁血科技公司分别赔偿我方经济损失680元、1100元,属于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人民搜索公司、铁血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人民搜索公司、铁血科技公司分别向我方支付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各5000元。
人民搜索公司上诉称:我方通过"即刻搜索网站"(www.jike.com)向公众提供网页搜索服务。在铁血科技公司网站(junshishu.com)网页的robots协议设置中未禁止搜索服务商抓取其网页内容的情况下,我方通过搜索技术抓取涉案作品《珍珠城中第一美人》,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为在网页故障时方便公众访问,我方还通过"网页快照"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方根据搜索链接之网页(即原网)在即刻搜索的公众搜索点击频率,设定原网页的更新频率。原网页从2013年1月13日至2013年3月20日在即刻搜索的搜索次数为2次,鉴于此情况,我方于2013年3月18日随之删除了原网页的搜索链接及网页快照服务。因为已经删除搜索链接及网页快照情况,所以我方只能通过即刻搜索的后台系统记录证明上述情况,且我方在原审中通过(2013)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718号公证书证明了此情况。原审判决并未记载我方主动更新原网页后删除涉案作品搜索链接及网页快照服务之情况。我方主动删除涉案作品网页快照之后,根据自身产品的调整,于2013年3月下旬暂停向公众提供网页快照服务,这一行为与本案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本案中,我方系网页搜索服务商,通过搜索引擎技术自动形成搜索结果之链接,对原网页之内容合法性无法事先审查。我方仅提供网络服务,且在通过自动更新程序发现原网页删除后,主动删除了涉案作品的网页快照服务,证明我方不存在主观过错。并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三条之规定,三面向代理公司并未向我方提出权利通知,我方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侵权之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三面向代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铁血科技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作品系网友xnvqingren(笔名东郭余生)上传,原审判决认定我方行为系直接提供作品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首先,网友信息涉及用户隐私,因此我方不可能将其交给第三方机构管理,只会将其储存在我方实际控制的网络服务后台中;其次,在充分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我方提供了涉案网友xnvqingren(笔名东郭余生)的信息;第三,网友xnvqingren(笔名东郭余生)篡改涉案作品题目,并以个人名义将其发布在一系列文学网站上的事实,已经(2012)徐三民(知)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第四,三面向代理公司对网友信息不予认可但却未举证证明;第五,(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第409、445、545、631、648、663页中均显示《风华少侠》系网友xnvqingren(笔名东郭余生)上传,网站将同一作品设置为格式一致的界面是常识,公证书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格式系快照抓取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作为判决依据,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三面向代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依据《三面向作品集》、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和《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代理公司对《风云少侠》第四章《珍珠城中第一美人》在许可期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面向代理公司有权对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铁血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二、如果铁血科技公司的行为并非直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人民搜索公司通过"网页快照"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珍珠城中第一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四、如果人民搜索公司的行为确系侵权,原审法院是否应对三面向代理公司关于要求人民搜索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五、如果人民搜索公司的行为确系侵权,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铁血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铁血科技公司所提交的(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8418号公证书中显示,其所经营的域名为junshishu.com(铁血读书)网站上名为《风华少侠》的作品,系由注册名为"xnvqingren"、作者名为"东郭余生"的网友所上传。而(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第409、545、631、663页分别显示《风华少侠》第五章"蛇岛蛇王"、第十九章"初寻水灵儿"、第二十四章"大侠失陷。竟作镖货"、第二十六章"情爱圣人"的作者为"东郭余生";第445、648页分别显示《风华少侠》第八章"大豪霸的末日"、第二十五章"攻打千美楼"的文章提供者为"xnvqingren"。本院认为,在上述两份证据的相互印证下,可以认定本案涉案作品,即《风云少侠》第四章《珍珠城中第一美人》系网友上传,并非铁血科技公司直接提供。
三面向代理公司在本案中认为铁血科技公司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申请将本案转为刑事程序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面向代理公司应就此提供相应证据。然而在合理期限内,三面向代理公司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铁血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为"xnvqingren"上传涉案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未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铁血科技公司关于其行为并非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如果铁血科技公司的行为并非直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铁血科技公司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但作为网络服务经营者,如其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却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首先,涉案作品《珍珠城中第一美人》仅为《风云少侠》中的一个章节,而《风云少侠》出版于1998年10月,距今时间较久,三面向代理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次,铁血科技公司所经营的junshishu.com网站在"免责声明"中标明了其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并在网站"侵权举报"中列明了其名称及联系方式;第三,铁血科技公司并未主动对网络用户所提供的涉案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或推荐;第四,铁血科技公司在收到三面向代理公司的删除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删除了涉案作品。
综上所述,铁血科技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铁血科技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人民搜索公司通过"网页快照"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珍珠城中第一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取决于两个前提:其一,该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提供"行为,即应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页快照是否能够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其二,该行为是否属于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即网页快照提供行为不仅实质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且影响了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了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才应被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网页快照是搜索服务提供者为了方便用户而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即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根据事先确立的策略抓取目标网页的内容并制作网页复制件,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中。当用户点击网页快照时,可以直接调取并显示网页内容。在此基础之上,"实质性替代"可作两层含义来理解:其一,在来源网页和网页快照均可正常访问的情况下,网页快照可以使得网络用户无需进入来源网页即可获得相关网页内容;其二,在来源网页已经不可访问的情况下,网络用户仍能通过网页快照来获得相关网页内容。
网页快照作为一种技术服务,本质上是搜索引擎的蜘蛛系统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进行的备份。因此,其所展现的内容即是当时蜘蛛系统从来源网站所抓取并保存的内容。本案中,人民搜索公司所提供的包含涉案作品《珍珠城中第一美人》的"即刻快照",抓取自铁血科技公司所经营的网站junshishu.com,完全展现了共计约17 000字的涉案作品。网络用户无需进入来源网站,即可全文阅读涉案作品。
网页快照的作用在于:1、能保留网页修改前的内容信息;2、能体现蜘蛛爬行网站的频率;3、能作为现有网站内容和蜘蛛抓取内容的参照;4、能体现网站阶段性的内容更新状况;5、能体现阶段搜索引擎的信任度。由此可知,从普通网络用户的角度来讲,在网站服务器暂时中断、堵塞、网速过慢、链接更改、内容删除等情况下,可以选取网页快照来达到自己查阅搜索内容的目的。网页快照之于用户,其意义主要在于使得用户在访问原网站出现障碍时,能够了解到原网页曾经存在的内容。换言之,在来源网页不可访问的情况下,仍能通过网页快照来获得相关网页内容,是网络用户选取网页快照的主要目的。本案中,在来源网站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的情况下,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即刻快照"仍可完整地呈现涉案作品。
综上可知,在junshishu.com(来源网页)和"即刻快照"均可正常访问的情况下,网络用户无需进入来源网页也可获得涉案作品;在junshishu.com已将涉案作品删除的情况下,网络用户仍能通过"即刻快照"获得涉案作品。因此,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即刻快照"达到了网络用户对来源网站访问的实质性替代作用,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提供行为。
即使提供网页快照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行为,仍需对该行为是否属于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做出判定。亦即,该行为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但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在合理限度内可以容忍该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
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网页快照具有保留网页修改前的内容信息、体现蜘蛛爬行网站的频率等作用,最重要的是,在出现网站服务器暂时中断、堵塞、网速过慢、链接更改、内容删除等情况时,仍能向网络用户提供原网页曾经存在的内容。这显然是来源网站所无法替代的,因此,网页快照所具有的功能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具有相当的价值。其次,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网页快照并非有偿服务。并且,受限于自身特点,网页快照所能复制自来源网站的内容仅限于文本,而不包括音频、视频等其他类型的文件。因此现行网站的主流营利方式如广告等,并不适用于网页快照。本案中,亦无任何证据证明网页快照提供行为给人民搜索公司带来了直接利益。第三,判断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不合理"损害了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的维权意图及行为亦是客观判断标准之一。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向快照提供者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网页快照,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认为这一提供行为已经对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此时,提供者应当且有义务将网页快照删除。本案中,三面向代理公司并未向人民搜索公司发出类似通知,而人民搜索公司也已停止提供"即刻快照"服务,并且网络上已经无法搜索到涉案网页快照。最后,判断著作权人是否应容忍网页快照在合理限度内对其利益的损害,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使社会公众能够在网络不稳定、链接更改、内容删除或者打开速度特别慢等情况下临时预览网络页面中的内容、查找所需信息,网页快照作为搜索引擎服务的一种专项技术服务应运而生。一方面,网页快照的出现对于社会公众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尚在发展中的技术,网页快照尚有很多不够完善之处,一定情况下确实存在对著作权人利益产生损害的可能性。本院认为,基于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制衡基本规律应为:著作权人需要对新技术带来的市场发展有足够的控制力以保证其自身利益,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应阻碍有益于社会公众的新技术之扩散和发展。现有技术背景下,不宜将网页快照"是否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判定标准把握的过于严格。否则可能会导致网页快照难以继续存在,使得社会公众无法再享受网页快照所带来的便利。
综合考虑上述几方面因素,本院认为,当网页快照行为满足技术中立的条件时,著作权人应容忍该行为在合理限度内对其利益的损害。具体来说,是否满足技术中立的条件,应当考虑如下两方面:1、该技术的主要用途为是否为实质性非侵权商业用途;2、该技术是否对某些作品具有针对性,其提供者能否预见、识别该技术应用中所涉及的作品是否合法。而判断是否属于"合理限度",则应考虑以下两方面:1、该技术的提供者是否在知道侵权具体情形的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措施;2、权利人是否能够通过通知删除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范围。从用途来看,网页快照技术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社会公众能够在网络不稳定、链接更改、内容删除或者打开速度特别慢等情况下临时预览网络页面中的内容、查找所需信息,该主要用途应被认定为实质性非侵权商业用途,涉及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网页快照也仅占其中的较少部分。从内容来看,涉案网页快照并未针对涉案作品,而是对所有内容均采取同样的技术措施,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目的。因此,在网页快照内容受控于来源网页,且该技术并未因作品的不同而产生差异的情况下,其提供者对网页快照内容是否合法并无预见性和识别性,满足技术中立的条件。在此前提下,只要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删除通知后,于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侵权网页快照,即可以将其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认定为符合"合理限度内可以容忍该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的情形。
综上所述,涉案网页快照提供行为并未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人民搜索公司关于涉案网页快照并未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关于人民搜索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之行为侵害三面向代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问题四、五,鉴于人民搜索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的行为未构成侵害三面向代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且人民搜索公司已经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网页快照,因此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40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解说
"网页快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网页备份到自己的服务器上供用户访问的技术服务。作为一项新的网络服务技术,当下涉及网页快照的纠纷已开始凸现。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五条专门就网页快照作出了规定,部分法院也对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判定。然而,由于此种侵权模式尚属新颖,司法实践中对应如何界定"实质性替代"、怎样判断是否属于"合理限度"等问题的尚有争议,本案即是如此。依笔者拙见,本案之于实践意义有三:其一,明确了网页快照侵权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有观点认为,网页快照侵权判定应适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笔者认为不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借鉴和移植的痕迹较重,著作权法也不例外。所谓的"合理使用",其实质是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包括了我们常说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各国通常采取以下三种立法模式:1、"封闭式"的列举模式,即法律明确、具体列举属于权利限制与例外之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作品使用方式。此种模式下,何种行为可以适用权利限制与例外予以免责一目了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同时也存在死板、不能有效适应社会环境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弊端。2、"开放式"的概括模式,即仅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权利限制与例外所需要考虑的原则、要件与因素。此种模式具有高度概括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点是确定性较弱。3、有限式列举与概括主义相结合模式。此种模式可谓前述两种模式之互补,一方面规定了权利限制与例外的一般判断标准,另一方通过列举一些权利限制与例外在实践中的具体使用方式,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解释空间,又有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正是采用了上述之"封闭式列举"立法模式,其弊端显露无疑。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的复制、传播、获取及使用方式日新月异,例举之外行为(例如网页快照提供行为)应如何界定?此时,如严格遵循法条,恐有碍于科学文化发展的促进;如任意突破法条,则不利于的法律之权威及稳定。因此,本案并未直接从合理使用之角度出发,而是明确适用了《规定》第一条及第五条。首先,信息网络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创造、复制、传播、获取和使用方式日新月异,2013年实施的《规定》正是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应对。再者,《规定》第五条针对网页快照这一现象作出了具体规定,虽然目前对该条的某些措辞之理解尚有争议,但其针对性特别是操作性正是现行著作权法所欠缺的。其二,充分考虑了利益平衡原则,在对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做出肯定性判定的基础上,确立了判定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则。本案中,一审和二审均适用了《规定》第五条,也都认定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最终结果却截然相反,主要是因为二审将利益平衡原则贯穿了审理始终。利益平衡原则是现代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的基础,指对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之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说,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创立,本身就是科学文化发展的促进动因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一场博弈, 利益平衡是其所体现的重要追求目标。应该说,新技术的发展、复制传播技术的进步,惠及大众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改变着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就其所带来利益的分割格局,这样的背景使得以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为目的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具备了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因此所有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均奉行了利益平衡原则。亦即,一方面,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限度内对其作品的拥有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利来鼓励人们进行创作;另一方面,又通过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来保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得智力成果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与利用。本案即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新技术的生存与发展、社会公众的技术利用这三方面的利益平衡,在对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做出肯定性判定的基础上,确立了判定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则。这一规则的确立,既保护了网页快照技术的发展空间,又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划定了边界,更重要的还保证了社会公众能充分享受新技术带来的便利和快捷。
(宋晖)
【裁判要旨】基于平衡原则,从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新技术生存与发展、社会公共的技术利用三方面利益进行利益平衡,网页快照提供行为不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