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诉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卫生院等医疗损害责任案 医疗机构;共同侵权;责任分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2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玉娜

邓青菁

刘向飞

代理律师:

贾志恒

李圣

刘连娣

童云洪

郑健

金小兵

金小兵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患者在一个完整治疗期间,先后经多个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机构之间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系共同侵权,应对患者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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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47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288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
原告(上诉人)张某。
一审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贾志恒,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圣,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刘连娣,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甘某,院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卫生院副院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卫生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健,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法定代表人:伍某,院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曹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职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海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玉娜;代理审判员:邓青菁、刘向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 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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