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丰源不锈钢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翟某买卖合同案 直接证据被否定后不影响间接证据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21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于力涓

赵静

法官解说
欠条上添加的时间是证明双方欠款金额的直接证据。该添加未被采信,但不能就此认定债权人京丰源公司对于欠条形成时间晚于还款的汇款时间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就此认定由京丰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缺乏上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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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40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2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京丰源不锈钢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丰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星海乐器公司仓库)9号、10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祝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力涓,北京汉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翟某。
委托代理人赵静,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孙国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路;代理审判员:巴晶焱王天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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