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物件致人损害纠纷中过错因素之影响) 过错;损害结果;侵权责任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4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帆

赵卉

胡林强

代理律师:

何漫

高小龙

杨月臣

法官解说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该条款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构成要件。一是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且物件范围是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040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404号判决书。
2.案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漫,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小龙,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月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刚;代理审判员:侯蓓丽:人民陪审员:张宪。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帆:代理审判员赵卉、胡林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