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案件 抵押他人房屋的合同效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01号
审理法官:

张印龙

孙妍

李文成

代理律师:

陈汉召

法官解说
我国法律确立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分离的模式。这不仅是从《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3条得出的结论,而且是从《物权法》第15条得出的应然结论。据此,"依据合同只能产生债权,根本就没有物权意义上的处分的问题,因此,订立债权合同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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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800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01号。
2.案由
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
被告(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负责人王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汉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鑫。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印龙;审判员:孙妍、李文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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