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北京朝阳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4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路

巴晶焱

于洪群

代理律师:

杨伦

周学腾

法官解说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系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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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117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443号判决书。
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同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1。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周学腾,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罗某,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琳;人民陪审员:张燕琴丁京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路;审判员:巴晶焱、于洪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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