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克公司诉康而健野商标侵权案 商标 商标性使用 商标侵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5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玲玲

刘仁婧

杜丽霞

代理律师:

王志勇

赵俊刚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判断商标性使用的问题,即依据涉外加工销售合同而生产的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全部出口到国外,在中国大陆市场没有宣传和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不仅涉及到对商标性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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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朝民初字第207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592号判决书。
2.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尔健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3号楼3-7B。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刚,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子英;审判员:李自柱;代理审判员:董倚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玲玲;审判员:刘仁婧、杜丽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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