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任某等名誉权案 名誉权;新闻真实;容忍义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6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较大,涉及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较多,现选取三个焦点问题进行说明。
首先,微博私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而言,微博私信与微博不同,微博是面对大众发表,任何人均可以通过搜索看到微博发表的内容;而微博私信是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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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6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潘某(被上诉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饶宏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某(上诉人),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金巨赵元正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江XX导报社有限公司(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苏悦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招霞;人民陪审员:李凤雨冯立森。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磊;代理审判员:赵霞李春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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