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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辩双方争议较大,涉及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较多,现选取三个焦点问题进行说明。 首先,微博私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而言,微博私信与微博不同,微博是面对大众发表,任何人均可以通过搜索看到微博发表的内容;而微博私信是粉丝...
(一)首部
3、当事人: 原告潘某(被上诉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饶宏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某(上诉人),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金巨、赵元正,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江XX导报社有限公司(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苏悦,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首部
3、当事人: 原告潘某(被上诉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饶宏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某(上诉人),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金巨、赵元正,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江XX导报社有限公司(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苏悦,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潘某诉称:我是著名的XX明星,与董某是夫妻关系,任某是董某的经纪人。2012年10月20日,任某在新浪微博以"董某工作室团队"的名义发布 "董某工作室声明",并第一时间在自己"XX小丝"微博上转发。任某在《声明》中声称我故意散布关于董某的传闻、指责董某、找记者跟踪董某,捏造我"嗜赌成性"、" 粗暴无理"、多次"迫不及待前往澳门"、对外"欠债"等虚假事实,还称"你,却教会了我们敢恨"、"让更多不相干的人,成为你谋取私利的陪绑"等,指责我的人格。《声明》引起新浪、腾讯、人民网、新华网、天涯网等众多知名网站转载,被《新X报》、《北京XX报》、《羊XX报》、《新XX报》等众多报纸媒体以"潘某嗜赌致婚变"、"潘某三宗罪:嗜赌+粗暴+欠债"等内容进行报道。 2012年10月21日,我委托律师发布声明,对上述"声明"的诽谤、侮辱内容予以澄清,并表示将追究"声明"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但10月24日,申江公司的记者采访任某后,在申江公司发行的《申江XXX报》第A13版中,用整版篇幅刊载了以"董某指责潘某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为黑体醒目标题的文章,内容除了称我"嗜赌成性"、"负债累累"外,进而还有"两人结婚的婚房首付,董某出了大部分,供房和养家也主要靠董某。婚后潘某事业发展不顺,工作较少收入不多,却经常去澳门赌博,甚至欠下巨额债务"、"他真是个极品,现在为了抢房子,就霸住房子,连儿子都不让进门"等不实内容。该文的发表引起各大网站和报纸以"潘某霸住豪宅,不让儿子进门"为标题和主要内容进行第二轮、大范围的转载、评论,对我的声誉造成进一步损害。 二被告捏造、虚构的不实内容,足以使我的品行受到社会大众质疑,造成我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严重损坏我的公众形象,造成我巨大精神压力及心理创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判令:1、任某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在新浪微博"董某焦点资讯"及"XX小丝"上侵害我名誉权的"董某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某的朋友"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申江公司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权侵害的行为,在其出版的《申江XX导报》上公开澄清关于潘某没有嗜赌、粗暴无理、负债、霸占豪宅、不让儿子进门等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任某、申江公司在新浪网、搜狐网、网易、腾讯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等网站及《新X报》、《京XX报》、《北京XX报》、《羊XX报》、《南方XX报》、《新XX报》等媒体上连续15天向我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我同意、法院审定;4、任某、申江公司赔偿我公证费、资料费共计4410元。 (2)被告任某辩称:新浪微博"董某焦点资讯"不是我申请和控制的,该微博于2012年10月20日发布的声明也不是我发布的。即便我是董某的经纪人,也不能据此推定涉诉声明是我发布的。任何人只需要提供电子邮箱就可以申请微博,无须任何身份证明。因此,"董某焦点资讯"完全可能是由一个与董某、董某经纪人团队毫无关系的人申请并控制。"董某焦点资讯"微博发布声明的行为,与董某、董某的经纪人团队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联系,与我也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关于我与王某之间的私信交流内容,其中"抢房子"、"不让儿子进门"两项内容均有基本事实依据,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我在与王某私信交流时用了"我这私心里写给你的话"、"不用偏袒任何一方"、"主持公道"、"说清楚来龙去脉"等表述,明确表明我是出于澄清事实的目的,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恶意。2012年10月24日出版的《申江XX导报》中相关文章是对2012年10月20日"董某焦点资讯"所发声明的重复,不是我提供的内容。我在与王某之间的私信交流中对潘某有一些评论,但我没有允许王某进行公开发布,内容也只是我对此事的看法。因此,我不应当对申江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2012年10月20日我的微博转发了"董某焦点资讯"发布的涉诉声明,但我的微博转发量59次、评论57条,与"董某焦点资讯"所发的声明的转发量和阅读量相比,与各大报刊、网站相关报道的阅读量相比,影响效果可以忽略不计。而且,涉诉声明中"针对网络目前爆料的董某离婚及感情绯闻,她委托工作室团队向媒体提交公开信"的内容,足以让他人误以为该声明是董某授权发布的。在此情形下,我转发涉诉声明,主观上不具有侵害潘某名誉权的过错。 (3)被告申江公司辩称:首先,《申江XX导报》第775期第108版刊登的《董某指责潘某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一文,是对潘某、董某婚变的综述性报道,文章主旨是表达潘某及董某双方对于婚变各自的看法,内容没有偏向性,行文采用了"求证式"的报道模式,没有使用侮辱性词句,所载内容均有新闻来源,报道的新闻真实客观存在。从报道标题看,是"董某"指责而非我公司指责潘某嗜赌、抢房、抹黑老婆,微博"董某焦点资讯"由董某工作团队控制,该微博发表的声明证明"董某"对潘某有如上指责。报道中的"婚后潘某事业发展不顺收入不多"、"4岁的儿子XX将由母亲抚养"等内容,在早期相关媒体报道中已经体现,我公司使用了"据悉"的表述。报道对于"董某"及其工作室声明内容,以及任某接受采访时告知的内容,均采用了"求证式"的报道方式,如在标题"潘某要房不要儿子?"中使用问号,向公众表明这仅是一方观点。而"抢房"的内容来自潘某和董某共同的经纪人任某,该陈述有极高的真实度和可信度。报道中列举的"抹黑老婆"、"谋取私利"、"极品"、"兴风作浪"等词,并非表达我公司对潘某的观点,而是"董某"及其工作团队或任某对潘某的看法。考虑到这些词句是夫妻双方闹离婚时妻子一方所做的表述,不应构成对当事人的侮辱,最多是"董某"一方情绪的宣泄。因此,我公司的报道没有违法性,没有侵犯潘某的名誉权。 其次,我公司刊登的文章报道了双方观点,符合相关媒体行业规定,内容没有偏向性,未偏袒任何一方,尽到了核实义务,我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第XX5期报纸印刷时间是2012年10月20日晚,上市销售时间为2012年10月21日下午。根据潘某陈述,其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的时间恰恰是21日下午5时许。因此是报纸印刷销售在前,潘某发布律师声明在后,我公司不存在潘某诉称的不顾其澄清声明继续扩大负面报道的行为。事后记者曾多次与潘某的代理人沟通,表明只要潘某接受采访,《申报》愿意进行跟踪报道,但潘某拒绝。 再次,本案中不存在侮辱、诽谤潘某的情节,报道也不涉及潘某的个人隐私。报道中引用"董某焦点资讯"声明中关于潘某"嗜赌"、"粗暴"的内容,即便该内容侵犯了潘某的权利,但也是因为"董某焦点资讯"引起的,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该微博的实际控制者或发帖者,与之承担连带责任的应该是相关平台的提供者。我公司刊发的报道只能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与潘某名誉权受侵害没有因果关系。 第四,任某作为职业经纪人熟知媒体运作规律,其在明知王某身份的情况下,未明确反对记者刊发采访内容,理应认定任某同意或默许记者使用微博私信采访内容。根据我国名誉权案件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任某向我公司记者提供了虚假新闻源,应当由任某独自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已经以判例的形式分清"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法律真实"是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新闻真实"是媒体尽到一定核实义务基础上向公众展现的事实,只要求媒体客观呈现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看法即可,鉴于客观原因允许这些看法与"法律事实"存在出入。 最后,潘某作为公众人物,对新闻报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潘某未处理好与董某的关系,导致微博"董某焦点资讯"发布了不利于潘某的言词,董某经纪人也在接受采访时抛出不利于潘某的新闻源。我公司作为媒体,在从董某及其经纪人口中得知新闻源的情况下,如实报道了这些内容,潘某作为公众人物,在享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应当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潘某曾出演多部XX作品,与董某为夫妻关系。 2012年10月20日20时11分,名为"董某焦点资讯"的微博发布题为《董某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某的朋友(1)》和《董某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某的朋友(2)》两篇微博文(下称《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其中内容有:"...你,却教会了我们敢恨...这短短的两天,我们一直陪董某在沉默着,眼看着你挑出了几位先生,说出了几番指责,搬出了本不属于她的国庆饭局以及眼下你落寞的照片...我们知道你找记者跟了她一个月,却毫无收获...让更多不相干的人,成为你谋取私利的陪绑。身为男人,你怎么就不能勇敢的告诉大家,你们的分开是因为你的嗜赌成性、粗暴无理?如果真的有那么一天,我想我们会为你的坦白继续沉默,也会为你的勇敢,继续考虑帮你承担你的欠债。你还记得多少次在她最需要你的时候,却迫不及待前往澳门时说的话吗?--'我快乐,难道你不高兴吗?'很遗憾,从梁某先生、陈某先生、王某先生,以及后面我们不知道还会有的什么先生,你一直都躲在各种先生的背后,尽情的消磨着她对你仅剩的一点亲情...这件事情可能还不会结束,可能还会有更多的子虚乌有的先生,还有更多空穴来风的指责,但对这个人和这件事,我们多一个字都不想说了,因为三个字--不值得。"落款为"董某工作室团队"。 2012年10月20日20时54分,任某的微博"XX小丝"对微博 "董某焦点资讯" 发表的上述两篇博文进行了转发。至2013年1月21日,"XX小丝"的微博粉丝为2095人,"XX小丝"转载的《董某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某的朋友(1)》一文被转发35次、评论37次,转载的董某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某的朋友(2)》一文被转发28次、评论21次。 《申江XX导报》(下称《申报》)是申江公司出版发行的报纸。《申报》第775期108版注明的发行时间为"2012年10月24日-10月30日",第A13版整版刊登了标题为《董某指责潘某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一文(下称《董》文)。标题上方有"谁能躲过七年之痒...董某和潘某也不行。他们都在上周宣布离婚...董某和潘某则分得双双撕破了脸。董某被爆料有新欢后,最终发了声明指责潘某暗箱操作爆料,诋毁董某私生活,更好赌成性"的内容。《申报》第A13版左上方全文转载了《董某工作室声明》一文,并以加深背景节选了"身为男人,你怎么就不能勇敢的告诉大家,你们的分开是因为你的嗜赌成性、粗暴无理"至"你一直都躲在各种先生的背后,尽情的消磨着她对你仅剩的一点亲情"之间的一段话。 《董》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标题为"名博爆料董某劈腿?",第二部分标题为"潘某要房子不要儿子?"。第二部分的内容有:"当董某劈腿王某的新闻在微博上传开后,上周六晚上,董某工作室发了声明给记者,声明中表示:'所谓爆料都是别有用心,各种绯闻也是莫须有。'更指责潘某抹黑董某感情生活,实际上是为了谋取私利,两人感情破裂的最终原因是潘某嗜赌成性,甚至负债累累...董某的经纪人告诉记者,董某一直想让这段关系干净低调地了结,大家都给对方一个机会,让生活重新开始,却没有想到潘某会如此'兴风作浪'...'董某为这个家已经苦苦撑了很久,现在真是撑不下去,最极品的是,对方现在还要跟她抢房子。'董某经纪人c激动地告诉记者。那是位于北京三环内、全装修的高级公寓。据悉,两人结婚的婚房首付,董某出了大部分,供房和养家也主要是靠董某。婚后潘某事业发展不顺工作较少收入不多,却经常去澳门赌博,甚至欠下巨额债务,'他真是个极品,现在为了抢房子,就霸住房子,连儿子都不让进家门。'据悉,4岁的儿子XX将由母亲抚养。" 2012年10月21日17时许,潘某授权律师发表标题为《潘某先生授权律师发表严正声明》的声明(下称《潘某声明》),内容为"2012年10月20日,署名为"董某工作室团队"的特定人士,主动向多家新闻媒体发布所谓声明,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侮辱潘某先生,大量网站及网友跟帖或转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经潘某先生授权,本所律师特发表如下严正声明...潘某先生并未做任何虚构事实或进行其他任何不当的行为,也未对董某女士进行任何指责。'声明'中的说法,属于极其不负责任的臆想及故意捏造...潘某先生一直将家庭及孩子放置于人生第一位,长期超负荷辛勤的工作,为家庭生活创造基础,并未有所谓"嗜赌成性"、"粗暴无理"或对外"欠债"等行为,潘某先生2012年仅去澳门一次,根本不可能存在"多少次""迫不及待前往澳门"的情况。'声明'中所称"代为归还欠款"等,更是凭空捏造...声明中,还存在多处对潘某先生进行人格指责等语言,比如称'你,却教会了我们敢恨'、'让更多不相干的人,成为你谋取私利的陪绑'等等。该等谩骂性言语,是极其不恰当的和具有侮辱性的,客观上构成了对于潘某先生的人格贬低和侮辱...潘某先生与董某女士个人情感问题,为家庭内部私人事务,潘某先生将会认真、负责、稳妥地予以处理。请广大媒体及网友对当事人予以充分理解及尊重"。 关于《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两篇微博文以及《申报》发表的《董》文的影响,潘某提交首都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证明》、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以及(2012)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0446号公证书(2012年10月30日在网上搜索),证明任某、申江公司的诽谤行为引起全国各报刊及各大网站负面报道以及网友对于潘某的负面评论。其中,首都图书馆信息咨询中心查询检索2012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与潘某相关的报道内容,检索出相关信息159条,文章涉及潘某嗜赌导致婚变、潘某嗜赌粗暴欠债、潘某霸占豪宅等内容。《羊XX报》2012年10月24日B1版刊登《董潘离婚事件追踪:董某方指潘某霸占千万豪宅》,提到网友在微博中贴出《申报》本周一篇对董某经纪人c采访报道的截屏,并引用了本判决书摘录的《董》文第二部分内容。公证书显示:1、在谷歌搜索引擎中,以"董某工作室声明"作为关键词能搜索到约69.4万条结果,以"潘某嗜赌"作为关键词能搜索到约290万条结果,以"潘某霸占豪宅"作为关键词能搜索到约63.4万条结果;2、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以"董某工作室声明"作为关键词能搜索到约26万条结果,以"潘某嗜赌"作为关键词能搜索到约18.1万条结果,以"潘某霸占豪宅"作为关键词能搜索到约31.1万条结果,以"潘某嗜赌粗暴"作为关键词能搜到约7.95万条结果;3、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以"申江XX导报 潘某"作为关键词能搜索到约3.8万条结果,其中包括和讯网、人民网、华商网等网站的报道,报道内容主要是关于"潘某霸占千万公寓"、"要房子不要儿子";点击搜索结果进入"董某经纪人:潘某霸住4000万公寓 拒儿子进门_娱乐_腾讯网",在该页面能看到2012年10月23日01:38腾讯娱乐报道内容,其中导读内容为"董某经纪人接受《申江XX导报》采访,再度出击,称保留对潘某名誉侵害的诉讼权利。该经纪人还表示,潘某为了霸占价值4000万的公寓,不让儿子进门",文中发布《申报》发表的《董》文截图,并转载了本判决书摘录的《董》文第二部分的内容;点击搜索结果进入"董某经纪人:潘某霸占4000万公寓 拒儿子进门-娱乐频道-人民网",在该页面能看到《申报》发表的《董》文截图,文章内容与腾讯网内容基本一样;4、通过进入新浪网"新闻中心""娱乐专题"项内的"董某团队:遭潘某抹黑 他嗜赌爆粗是分手主因"页面内"最新评论"项显示"已有51349条评论共57765人参与",评论内容包括"就说潘某这家伙看起来文质彬彬肯定骨子里不是好鸟"、"有这么恶心的男人"、"估计真的是潘某喜欢赌博"、"不仅嗜赌还是小人吧?恶心这男的"、"潘某居然是这样的人"、"潘某真不是人"等等。潘某为搜集上述证据,支付公证费4000元,资料费410元。 关于微博"董某焦点资讯"的使用、控制者,潘某主张任某是董某的经纪人,该微博是任某使用控制,并提交从酷6网站上下载的录音,录音内容为2012年10月19日新娱乐在线记者致电任某求证董潘婚变传闻,任某表示"我知道你要问我什么问题,我们过会儿要发声明好吗,我等发声明的时候你们再看我们的回应吧,我现在刚下飞机,也刚知道这事情",证明任某是董某的经纪人,任某安排发布了《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两篇微博文。任某称其系董某身边工作人员,并非经纪人,其否认上述证据,也否认上述微博文是其发布。 潘某还提交任某代表潘某签字的《合同书》和《演员聘用合约》、北京颐和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任某收取潘某酬金的银行汇款回执,证明任某是潘某、董某共同的经纪人,对外洽商、签署聘用合同。任某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任某为潘某工作。 本院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调查微博用户"董某焦点资讯"的注册信息及认证信息。该公司答复称微博用户"董某焦点资讯"的用户名为"tXXXXc@163.com",后台未查到该微博用户的认证信息。本院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网易公司)调查"tXXXXc@163.com"的注册信息,该账户未填写真实姓名,注册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并非任某的身份证号码。 关于潘某嗜赌的情节,任某提交证人胡某、周某、赵某的证言以及潘某的护照和电子客票,证明2012年5月28日至6月4日期间潘某在法国巴黎一家赌场赌博,2011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在丹麦哥本哈根的唯一一家赌场赌博,潘某曾于2011年1月、2012年2月去澳门赌博。潘某认为其是否去过澳门、巴黎、哥本哈根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嗜赌。潘某申请证人潘某2和霍某出庭作证。潘某2、霍某称潘某不存在嗜赌成性的情况。 关于《董》文的新闻来源,申江公司提交作者王某与任某微博私信内容,证明任某接受王某采访提供了《董》文的内容。其中2012年10月20日21时16分至21时25分的对话内容为:王某说"虽然本周封面已经做好了,我现在在申请换封面支持董小姐,一定要做个坚强的妈妈";任某说"谢谢支持";王某说"不知道还来得及不";任某回以面部表情;王某说"其实离婚也不是不好的事情,更多选择,更多欢笑,董小姐加油";任某说"离婚对她是好事";王某说"加油";任某说"我们明天有正式声明";王某说"还有一波啊"、"我们今天截稿,真讨厌,我在争取";任某说"简短的对现状的声明,以及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力";王某说"估计也是忍了很久了,男人爱赌就会不事生产,但是抹黑实在太过分了"、"明天的声明大致是什么内容,我现在就要截稿了";任某说"我们实在看不下去了,还要抢房子";王某说"我估计董某养家很久了吧";任某说"连自己儿子都不让住进去";王某说"那八掌柜到底是什么路数啊"、"太极品了吧"、"房子我记得之前是董某买的啊"、"我记得我采访过的";任某说"极品男一点不过分"、"虚伪,装客气";王某说"八掌柜什么路数啊"、"难怪看董小姐最近越来越瘦"、"潘某是不是欠了很多钱啊";任某未回答。 2012年10月23日7时36分,任某给王某发私信说"我这私心里写给你的话你这一登,是希望我们没完没了的继续下去啊"、"我"、"你这是帮w"。同日9时24分私信对话内容为:王某说"唉,没想到会那么大,周六就截稿了,多写了几句,帮坏了"、"太抱歉"、"该怎么补救呢"、"还是赶紧希望事情过了吧。唉,完全帮坏掉了";任某说"嗯,没事,我知你好心帮我们,只是这时机不巧:(没事,我不理了";王某说"再大的风暴都会撑过去的,我只是真心抱歉辜负了这番信任。我需要检讨";任某说"没事,我听说他还会继续攻击小董,很不堪:(我想找人帮我写写文章,不用偏袒任何一方,主持个公道,说清楚来龙去脉,表达我们不想继续这样下去"。 任某认可上述私信内容真实性,但不认可是接受王某采访,也不认可其默认《申报》发表私信内容。 申江公司还提交2010年3月16日21CN娱乐发表的"潘某车祸后收入锐减 董某谋复出挑养家重担"、2012年10月20日网易发表的"潘某曾因车祸休息一年 董某撑起一个家"两文,证明《董》文发表前已有媒体报道董某养家,说明《董》文中"供房和养家主要靠董某"、"婚后潘某发展不顺工作较少收入不多";提交2012年10月20日8时许胶东在线网站发表的"董某潘某被曝分手 董某经纪人:会统一发声明",证明《董》文中潘某之子XX将由董某抚养的内容的来源。潘某对上述证据及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并表示新闻媒体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申江公司及记者未尽核实义务。 关于《申报》印刷发行的时间,申江公司提交上海中华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公司与申江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上海常青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第XX5期XX8版《申报》由申江公司于2012年10月21日凌晨通过网络传输形式交付印刷,10月21日中午完成印刷,当日下午1时开始陆续收到该期《申报》,上海市内各零售点即有公开销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申报》第775期、首都图书馆检索证明、国家图书馆检索证明、(2012)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044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图书馆资料费发票、演员聘用合约、录音光盘、证人证言、电子客票、情况说明、(2013)沪东证经字第1198号公证书、网络媒体报道及上述证据在案佐证。
3、一审判案理由 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要件由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名誉受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四方面构成。本院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分别对涉案两篇文章进行分析。 首先,《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以及《董》文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侮辱、诽谤。 《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发布新浪微博"董某焦点资讯"上。从声明内容的看,《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指责潘某抹黑董某、谋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理、欠债,但本案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潘某存在上述行为。任某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证明潘某曾到国外以及澳门赌场赌博,但证人未出庭。就证明力而言,该证据也不能证明潘某嗜赌成性。从词义理解,嗜赌成性的含义是爱好赌博成了习性,被用来形容一个人流连赌场、沉溺于赌博、有赌瘾,因此曾去过赌场不代表嗜赌成性。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潘某抹黑董某、谋取私利、粗暴无理、欠债的证据,因此上述声明对潘某的上述指责没有事实依据,客观上会造成潘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侮辱、诽谤。 《董》文系申江公司的记者王某为履行职务而撰写,《董》文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江公司承担。《董》文的标题为"董某指责潘某嗜赌、抢房、抹黑老婆",文章糅合了《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对潘某的指责、任某在私信中提到的"抢房子""连自己的儿子都不让住进去""极品男"等内容以及网络关于董某养家、儿子将由董某抚养的传闻。 申江公司辩称《董》文从标题到内容均有新闻来源,均具备新闻真实性。"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客观真实"是事实本来的状态。"新闻真实"不要求新闻内容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而要求记者经过采访、调查或亲身经历,能够使自己合理相信其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因此"新闻真实"要求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基本属实,并且新闻媒体确有证据证明,可以合理相信报道的事实是真实的。具体到本案,申江公司认为微博"董某焦点资讯"由董某工作团队控制,《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表明董某指责潘某抹黑老婆、嗜赌成性、粗暴无理、欠债。然而申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微博"董某焦点资讯"发表声明的行为与董某有必然联系,该公司事先未经求证,就在《董》文采用"董某指责"这样的标题,不符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申江公司在刊登《董》文的同一版面配发了《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全文,《董》文第二部分也摘录了声明内容,并引申出潘某经常去澳门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的结论,但申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先调查核实过声明内容的真实性。申江公司同样没有事先审核网络关于潘某收入不多、供房养家靠董某、潘某之子将由董某抚养等报道的真实性。互联网及网络新媒体的迅速发展,极大拓宽信息来源渠道。面对纷繁芜杂、真假不明的网络信息,新闻媒体有义务在采用前核实甄别真假信息,不加求证就采用出处不明、真假未辨的网络信息,并不符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因此,申江公司关于《董》文有新闻来源、具备新闻真实性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申江公司辩称《董》文采用求证式报道方式,没有偏向性,不构成侮辱、诽谤。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求证式报道"的概念以及要件进行规定。从字义理解,"求证式报道"是指为探索事件真相,对新闻传闻进行分析求证,从而澄清事实的报道。对于求证式报道,新闻事件的初始消息来源可以是推测或传闻,但报道时应当明确该消息不是肯定性的事实,经过分析求证后得出的最终结论应当是肯定、真实的,不涉及侵害被报道人人格权的问题。具体到本案,《董》文简单糅合了从网络获取的潘某和董某婚姻家庭感情纠纷的各种传闻,其分析论证的依据未经查证核实,章节的标题使用问号作为结束,《董》文最终的结论并非肯定真实的,因此《董》文不属于求证式报道。 申江公司辩称潘某作为公众人物,对新闻报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然而,对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应当是如实报道,且不能超过保护公众人物人格权利的必要限度。《董》文报道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未经查证核实,不具有真实性。《董》文是对潘董私生活的报道,不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社会公众对于明星私生活的知情权,仅为个人消遣或娱乐的需求,并非应当加以保护和鼓励的正当合理的知情权,相比较于该类知情权,公众人物的私权利更应当被保护。因此,《董》文对潘某个人私生活的报道不具有真实性,且超出了对公众人物报道的必要限度,且不具有真实性,侵犯了潘某的名誉权,本院对申江公司关于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以及《董》文关于潘某的报道属实,涉案文章的内容在客观上造成潘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潘某的侮辱诽谤,侵害潘某的名誉权。 其次,涉案文章的侵权责任人是谁。本案涉及的行为包括微博"董某焦点资讯"发表《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微博"XX小丝"对《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转发、《申报》发表《董》文。下面逐一分析上述行为的侵权责任人 潘某主张《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是任某发布的,因为任某为董某的经纪人,"董某焦点资讯V"微博账号是任某的。本院向微梦公司调查,未查到微博用户"董某焦点资讯"的认证信息,"董某焦点资讯"的用户名为一个网易邮箱,而从网易公司调取该邮箱的注册信息不能体现与任某的关联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某焦点资讯"的微博账号是由任某实际使用和控制,也不足以证明任某利用该微博发布了《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 关于任某微博转发《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节,微博是开放的网络舆论平台和媒体,微博公开的信息不仅能被他人查阅知悉,且他人可随意转发传播。任某作为董某身边工作人员,其微博转发《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的行为易让人产生误解,并且上述声明内容不实,任某转发传播不实声明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对潘某评价降低,损害潘某的名誉权,任某应对转发声明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记者未经查证核实即糅合各种网络信息撰写《董》文,其心理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主观上负有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文基本内容属实,由此造成潘某名誉受损,应认定为侵害了潘某名誉权,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申江公司承担。 关于任某与王某私信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一节,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提供者侵害名誉权。王某在私信中未明确告知任某双方之间的私信聊天是采访,但任某对于王某记者的身份是明知的,王某在聊天中两次提及"截稿"并称"我现在在申请换封面支持董小姐,一定要做个坚强的妈妈",因此任某在聊天时应当知道王某正在撰写关于潘董感情生活的文章,其对于私信聊天内容可能会被发表采取了放任、默许的态度。任某在私信中称潘某"还要抢房子"、"连自己儿子都不让住进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一陈述没有事实依据。任某在私信中评价潘某"极品男"、"虚伪,装客气",对潘某人格构成了贬损。因此,任某明知王某的身份和意图,仍然对私信内容被发表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行为侵害了潘某的名誉权。 最后,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潘某提交的公证书、图书馆检索资料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被广泛转载、引用,引发大范围的负面报道,降低了潘某的声誉,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潘某请求判令任某删除微博"XX小丝"转发的《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同时请求判令申江公司在其出版的《申江XX导报》上澄清潘某没有嗜赌、粗暴无理、负债、霸占豪宅、不让儿子进门行为,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潘某请求判令任某删除微博"董某焦点资讯"中发表的《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微博"董某焦点资讯"是由任某控制,故本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潘某提交的证据显示2012年10月21日《北京XX报》、《新X报》、《京XX报》、《新XX报》、《南XXX报》转载或报道的是《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10月24日《羊城晚报(全国版)》则引用了《董》文内容,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方式、损害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任某和申江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公证费及资料费应由任某及申江公司共同承担。
4.一审定案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新浪微博账号"XX小丝"所转发的新浪微博账号"董某焦点资讯"发表的《董某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某的朋友》(1)和(2)文章; 2、被告上海申江XX导报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申江XX导报》上刊登澄清声明,如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指定的一家全国发行报刊上刊登本判决,刊登费用由被告上海申江XX导报社负担; 3、被告任某、上海申江XX导报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羊城晚报》及新浪网上刊登向原告潘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准),如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指定的一家全国发行报刊上刊登本判决,刊登费用由被告任某与被告上海申江XX导报社负担; 4、被告任某、上海申江XX导报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公证费四千元、资料费四百一十元; 5、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任某诉称:微博"XX小丝"转载的《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的文章,仅是该声明转发量中的1次,再次被转发数量较少,影响效果可以忽略不计。王某从未向任某提出过采访要求,两人之间的私信交流属私人聊天,不属于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私信聊天内容指向不明,不构成对潘某人格贬损。既然"董某焦点资讯V"的微博不由我使用控制,声明亦非我发布,潘某支付的公证费和资料费不属于我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承担。
上诉人申江公司诉称:现有证据表明潘某喜欢打牌,也有前往澳门、哥本哈根进行赌博的记录。《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发布的微博账户为"董某焦点资讯V",且该微博被任某转发,故我公司有理由相信董某(含其工作团队)确有指责潘某"嗜赌、抢房、抹黑老婆"的行为,《董》文中采用"董某指责",基本内容属实,并无侮辱潘某的语句,符合新闻真实性要求,故不应认定为侵权。原审对"求证式报道"所下定义实为"深入报道"或"澄清报道",而非"求证式报道"。我公司在《董》文中并未表达自己的看法,无偏向性,符合"求证式报道"的要求。我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未对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潘某作为公众人物,公众有了解其婚变信息的需求,潘某应对相关报道承担更高的容忍义务。 被上诉人潘某同意原判。
(五)二审判案理由 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就本案的基本事实而言,申江公司在上诉中提出现有证据表明潘某喜欢打牌,也有前往澳门、哥本哈根进行赌博的记录,但"嗜赌成性"的含义一般是指某人沉溺于赌博、有赌瘾而不能自拔,因此,"喜欢打牌"不能等同于"喜欢赌博",曾经去过赌场亦不代表"嗜赌成性"。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指责潘某嗜赌成性、粗暴无理、欠债等内容,不能为现有证据所证实。任某在与王某的私信中称潘某"抢房子"、"连自己儿子都不让住进去"等内容,亦不能为现有证据所证实。而《董》文将上述不实信息予以糅合并刊登在《申报》上。从潘某提交的首都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证明》、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以及(2012)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0446号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不实信息的传播造成了潘某社会评价的显著降低。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任某、申江公司在上述不实信息传播中的相关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构成对潘某名誉权的侵害。 其一,对任某相关行为的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微博"董某焦点资讯"上的《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两文发布后不到一小时内,任某即将上述文章在自己的微博"XX小丝"中进行了转载。即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系由任某在"董某焦点资讯"上发布,但作为董某身边的工作人员,任某的的转载行为,显然会使普通受众认为《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即代表了董某工作室的观点。故在上述文章内容不实且会造成潘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情况下,任某的转载行为对不实信息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而应当对潘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任某在上诉中提出的其微博"XX小丝"受众人数相对较少,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的理由,忽略了其作为董某身边工作人员所起的特殊作用,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任某与王某私信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一节,任某主张其不属于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私信聊天内容指向不明,不构成对潘某的人格贬损。但从王某在聊天中两次提及"截稿"并称"我现在在申请换封面支持董小姐,一定要做个坚强的妈妈"、"不知道还来得及不"来看,任某对于王某的记者身份及其正在撰写关于董某感情生活的文章是明知的;从王某在聊天中提及的"其实离婚也不是不好的事情,更多选择,更多欢笑,董小姐加油"、"我估计董某养家很久了吧"、"潘某是不是欠了很多钱啊"等内容分析,任某与王某谈话内容系指向董某与潘某也是明确的。在任某明知王某的记者身份且知其正在为撰写潘董两人感情生活的文章而寻找素材的情况下,依然在私信中称潘某"还要抢房子"、"连自己儿子都不让住进去",评价潘某"极品男"、"虚伪,装客气"等,这些不实信息及对潘某人格贬损的内容都有可能通过媒体报道而广为传播,造成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任某对此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行为侵害了潘某的名誉权。 在任某的相关行为构成对潘某名誉权侵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任某删除微博中的相应内容,向潘某赔礼道歉,并承担潘某支付的公证费和资料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其二,对申江公司相关行为的认定。 首先,关于申江公司报道是否符合新闻真实性的问题。申江公司上诉称《董某工作室声明》(1)和(2)发布的微博账户为"董某焦点资讯v",且该微博被任某转发,故其有理由相信董某确有指责潘某"嗜赌、抢房、抹黑老婆"的行为,《董》文基本内容属实,符合新闻真实性,不构成侵权。需要指出的是,申江公司作为《申报》的出版发行方,不应等同于被动接受新闻的普通受众,申江公司对其所刊载新闻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调查核实义务。但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申江公司对其刊载的造成潘某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内容进行过相应的调查核实。申江公司的上述行为,亦不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以及《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在刊播前必须派出自己的编辑记者逐一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即使《董》文在转述相应内容时表述为"董某指责",亦不能免除申江公司的调查核实义务,不能成为其传播不实信息的合法辩解理由。故申江公司所称《董》文基本内容属实,符合新闻真实性,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求证式报道"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无对"求证式报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规定,实践中对"求证式报道"的确切概念亦无统一看法。但无论是"求证式报道",还是"深入报道"、"澄清报道",均应以获取新闻背后的事实真相为第一要义。即使"求证式报道"强调新闻记者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和了解,求证新闻内幕的过程,亦应以澄清事实、还原事实真相为最终目标,对于并非肯定性事实的相关消息在报道时应予以明确。而申江公司的《董》文简单糅合了从网络获取的潘某和董某婚姻家庭感情纠纷的各种传闻,对其未经分析甄别即予以采用,亦未在报道时明确相关消息并非肯定性事实,极易使读者阅读后对潘某的品行产生有偏差的认识并得出错误的结论。因而,申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潘某的名誉权,其以符合"求证式报道"作为免除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关于申江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如前所述,申江公司通过简单糅合了从网络获取的潘董之间婚姻家庭感情纠纷的各种传闻,未经分析甄别及调查核实,亦未在报道时明确相关消息并非肯定性事实,其报道显然会造成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申江公司对其损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故申江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问题。固然,公众人物与普通大众相比,其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更易被新闻报道所关注,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不应仅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猎奇心理,对于涉及公众人物的负面消息,不加甄别和不尽调查核实义务,即予以传播。具体到本案,《董》文对潘某个人私生活的报道不具有真实性,虽满足了部分读者对于明星私生活的猎奇心理,但超出了对公众人物报道的必要限度,侵犯了潘某的名誉权,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申江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申江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对潘某名誉权的侵害,原审法院判决申江公司刊登澄清声明,向潘某赔礼道歉,并承担潘某支付的公证费和资料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任某及申江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较大,涉及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较多,现选取三个焦点问题进行说明。 首先,微博私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而言,微博私信与微博不同,微博是面对大众发表,任何人均可以通过搜索看到微博发表的内容;而微博私信是粉丝与关注的微博主之间的私密聊天,聊天内容唯有收信人可见,因此私信内容是不为收信人以外的公众所知的,一般不应当构成侵害名誉权。然而,本案中,从王某在聊天中两次提及"截稿"并称"我现在申请换封面支持董小姐"、"不知道还来得及不"来看,任某明知王某的记者身份及其正在撰写关于潘董婚姻生活的文章的情况下,仍在聊天中称潘某"抢房子"、"连自己儿子都不让住进去",还评价潘某"极品男"、"虚伪,装客气"等。王某在私信中称"我们今天截稿"、"明天的声明大致是什么内容,我现在就要截稿了"。任某明知王某正在为撰写潘董婚变新闻寻找素材,其与王某的私信聊天内容可能通过媒体报道而广为传播,仍提供不实信息并对潘某人格进行贬损,因此任某对于王某的报道采取了放任态度,默许王某将私信内容进行发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七条规定,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任某在私信聊天中向记者提供不实信息以及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 其次,关于新闻真实的标准。本案中,申江公司辩称其刊发的《董》文是对潘董婚变事件的综述性报道,文章的内容在网络及相关媒体报道上均能找到出处,所援引的《董某工作室声明》是由微博"董某焦点资讯V"发布,其有理由相信该声明代表董某本人的意见,故《董》文符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然而,新闻媒体的受众广泛、影响巨大,新闻真实虽然不要求新闻报道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但是不应当仅仅指新闻报道内容有来源,而应当满足一定条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针对网络虚假信息影响传统媒体,导致虚假新闻、不实报道上升,扰乱新闻秩序,降低媒体公信力的现象,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在刊播前必须派出自己的编辑记者逐一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可见,并非新闻报道有信息来源就具备新闻真实性,未将甄别即盲目采用通过网络取得的信息,不能满足新闻真实性的要求。 通过分析上述新闻主管机关的规定,新闻真实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记者在报道前经过采访、调查或亲身经历,逐一核实甄别所要报道的信息,去伪存真;2、新闻报道的内容应达到基本真实,即事件的主要经过、主要内容和客观后果等基本属实,记者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所报道的事件属实,而不是虚构的,也不是传言,;3、新闻报道应当具有善意,不存在恶意攻击、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情况,也不存在侵害人格权的重大过失。 最后,关于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问题。本案中,申江公司辩称潘某作为公众人物,公众有了解其婚变信息的需求,故潘某应对相关报道承担更高的容忍义务。公众人物的知名度超越常人,或其承担的职责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如行政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等,大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度显然远超过对一般人的关注度。公众人物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对公众人物相关的事件有知情权。因此,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冲突时,法律选择保护公众知情权,牺牲公众人物某些权利中的利益,故公众人物对于新闻报道应当负有一定容忍义务。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不是无限的,应当具备一定条件:1、被报道的应当是公众人物,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的任务,而不是普通民众;2、报道应当符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而不是捏造诽谤或者谣传;3、报道不应当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当在必要限度内。 (招霞)
【裁判要旨】并非新闻报道有信息来源就具备新闻真实性,未将甄别即盲目采用通过网络取得的信息,不能满足新闻真实性的要求。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不是无限的,应当具备一定条件:第一,被报道的应当是公众人物,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的任务,而不是普通民众;第二,报道应当符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而不是捏造诽谤或者谣传;第三报道不应当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当在必要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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