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强险 投保人解除权 目的性解释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81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许某

张一庆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交强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权的合理限定问题。现做如下论述:
一、本案所解决的法律争点问题
本案的法律争点在于法律适用,是简单适用《交强险条例》,还是综合适用《保险法》有关公平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物权法》关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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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366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819号。
2.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男,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云西一街16号12层。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志广。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咸海荣;审判员:周熙娜刘杨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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