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家园小区业委会诉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办事处不予备案案 业主委员会选举;申请备案
案由: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37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马惠启

马惠启

尤宝柱

尤宝柱

法官解说
本案在处理上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地区办事处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本案中,因该小区议事规则已就弃权票权数作出了约定,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以街道办应该迳行予以备案,不应该再进行审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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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26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379号。
2、案由:要求履行行政备案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吉利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冯某,女,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修某,男,满族。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贾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世奎;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宋志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胡晓明王琪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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