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适格被告;起诉期限;正当理由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51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并非消极行使其诉讼权利,而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因其错列被告且经法院释明后拒绝变更,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其起诉。该案件经二审后,其变更为适格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了本次诉讼。故,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原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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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233号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512号裁定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夏某,男。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
负责人张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一泽,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再鹏,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世奎;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安永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兰芳;代理审判员:王琪璟董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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