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团队建设;工作关联性;工伤认定;工作原因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2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怎么认定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从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予认定工伤。二是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没有举证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机构是否可依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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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5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276号判决书。
2.案由
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石峰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601、603、605-609、701-703、705-709号。
法定代表人郭盛,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萍,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哈胜男;人民陪审员:冯立森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志刚;审判员:胡兰芳董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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