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陈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共同犯罪;主犯与从犯;家庭作坊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刑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邓彬

刘冰

刘迪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陈某夫妻二人,以家庭作坊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其定罪量刑是否区分主从犯。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我国刑法第26条和27条分别对进行了界定,但对何谓主要作用、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没有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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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刑初字第383号
二审判决书: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刑终字第13号
(二)案由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陈某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 曾庆果 人民陪审员 张丹 王丽娜
二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 邓彬  代理审判员 刘冰  刘迪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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