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张某某3等买卖合同案 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 合同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东营分公司上城悦府

滨州城建集团东营分公司

滨州城建集团东营分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2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董俊俊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的重点是涉案合同盖有公司项目部技术用章是否对该公司具有效力。一般情况下,公司签订合同应该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在实践中,公司为了减少施工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往往由项目部经理或分包方持有项目部章或项目部技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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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222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伟伟,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3,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东营分公司上城悦府项目经理。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两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1,滨州城建集团东营分公司副经理。
两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2,滨州城建集团东营分公司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董俊俊。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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