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诉田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民事 环境污染责任 举证责任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环保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鲍蕾

王飞虎

郭鹏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农业用药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到两个重点:一是环境污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二是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关于环境污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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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环保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
被告:田某。
被告:王某1。
被告:王某2。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宪法,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鲍蕾;代理审判员:王飞虎;人民陪审员:郭鹏。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6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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