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诉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民事 商品房买卖合同 面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60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春燕

杨敏

朱林

刘婷婷

法官解说
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在房屋买卖中相对是比较多的,也常常发生纠纷引起诉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这方面问题,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605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燕、杨敏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同玲,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林、刘婷婷,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芳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