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企业借贷纠纷案 资金拆借 企业借贷 职务行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冬梅

童晓青

林丽

秦锦文

法官解说
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比较普遍,借贷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而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及后续责任如何认定,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调整,最高院关于企业之间的临时借贷合同有效的新规定,也突破了原最高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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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场中路 241号4楼C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梅,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晓青,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谷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丽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锦文,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柴杨独任审理。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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