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觉海慈航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过错;特殊体质;侵权责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颖

张国超

李学军

代理律师:

彭春华

高玉刚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认定个人体质状况是否应当视为过错进而影响侵权的因果关系与参与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那么,个人体质状况因素,可否成为该条所说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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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彭春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觉海慈航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耿某。
委托代理人:高玉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某、王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颖;代理审判员张国超;人民陪审员李学军。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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