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北京德和晨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著作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谢金龙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晨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世红

高翡

赵强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凹槽练字板"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
实用新型通常是指为了解决一般实用技术问题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换句话说,其保护的对象是对产品的形状和结构等进行改进的技艺,既非产品本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薛其东北京谢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和晨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2,北京德和晨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世红;代理审判员:高翡;人民陪审员:赵强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