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75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世红

田甜

朱树荆

代理律师:

李光耀

于文东

牛新龙

周海军

法官解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则是标...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75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文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新龙,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军,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告: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2,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世红;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朱树荆。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