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诉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案 缔约目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高敏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难点主要在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为村民建房放线行为的定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被告对原告建设住宅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万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欣、李云龙。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敏。
合议庭成员:张俊峰、郑建芳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