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9号。
二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广珠公路69号星光礼寓1幢505房,组织机构代码08109944-3。
法定代表人:刘玉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鸣镝,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玑,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57号首层1-1卡。
法定代表人:梁锡坤。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慧珊;代理审判员曹慧星;人民陪审员庞小锋
二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红妮;审判员谢劲东;审判员练天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5日
(二)一审情况
1.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注明不得转载的3篇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账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山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原告审核同意);2.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
被告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2.事实和证据。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中山商房网"(微信号:zssfw8)是经认证的腾讯微信平台的订阅号账号,该账号的功能信息栏里有商房网公司的详细信息,并载明该账号由商房网公司提供服务。2014年1月28日、2月6日、3月12日,"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标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的三篇文章。上述三篇文章的最后均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
"最潮中山"(微信号:zczs88)也是腾讯微信平台的订阅号账号,但未经认证。2014年2月3日、2月6日、3月13日,"最潮中山"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温最低7度!你爸妈知道吗?扩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中山人转走》三篇文章。其中:1.《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一文详细介绍了中山市往日及现在的高楼,其列举的高楼及相关资料与《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中相关内容基本相同,对高楼背景资料的介绍也是大同小异;该文对未来中山楼王的预测结果也与"中山商房网"所推送的相关文章一致,文章最后所介绍的值得关注的房地产项目也与"中山商房网"所推送文章的相关内容一致。2.《中山下周大幅降温最低7度!你爸妈知道吗?扩散周知!》一文主要介绍的也是2014年春节后一周的天气变化情况,并结合天气情况向微信用户作出生活提示,该文章对年初九后一周的天气变化情况的描述与《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一文基本一致,只是给出提示的表达方式更为幽默、调皮。3.《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中山人转走》一文与《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一致,基本上是原文转载,连原文开头部分"今天商房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不是老人,......"也未作修改,该篇文章的末尾注明"以上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山客》,图片来源于网络,由商房网采集"。
另查明,《中山客》是由刘廷玉、孙俊军主编,由广东人民出版社于2013年7月发行,主要介绍中山风土人情的书籍。该书第六卷的第一篇文章是《中山四大名饼》,作者为陈慧、廖薇、杨帆。该文章的内容详细介绍了中山市的传统四大饼食,包括鸡仔饼、杏仁饼、龙凤饼及光酥饼,并介绍了在中山本地生产上述饼食的店家,包括南冲饼家、惠兴饼家、咀香园公司及濠头饼铺,还详述了南冲饼家、惠兴饼家、咀香园公司的创办、发展历程等。经比对,"中山商房网"推送的《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介绍的饼食名称、生产店家与《中山客》的文章一致;二者行文结构上都是先介绍饼食,然后是饼食的特点、历史背景等,最后是介绍生产饼食的店家;二者的具体内容上也有很大的相似性。此外,《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所使用的手绘配图也与《中山客》的一致。
再查明,根据"最潮中山"注册者"ZS达人Eric"与商房网公司员工的往来邮件及对话,"最潮中山"公众号由暴风公司运营并通过在微信平台上有偿为客户进行推广营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⑴微信公众账号"中山商房网"及"最潮中山"推送涉案作品的截图,证明"中山商房网"及"最潮中山"推送文章的内容及推送时间;
⑵"ZS达人Eric"与原告的员工余文君(微信号:yogaywj)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最潮中山"公众号是由暴风公司运营;
⑶暴风科技@最潮中山微信推广业务介绍,证明暴风公司借"最潮中山"公众号为客户进行宣传推广盈利;
⑷"中山商房网"与"最潮中山"推送作品的对比图,证明原被告推送作品的相似或相同之处;
⑸广东人民出版社于2013年7月发行的《中山客》,证明商房网公司的《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一文与该书中的文章《中山四大名饼》内容基本相同。
4.判案理由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三篇文章《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由商房网公司运营的"中山商房网"推送,相关文章后有著作权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商房网公司是涉案三篇文章的作者。
关于商房网公司对涉案三篇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一文分过去、现在、将来三个层次,详细介绍了中山高楼的相关数据及背景资料,并结合资料对未来中山的高楼进行了预测,该文集中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具有一定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条件,因此可以认定商房网公司对该篇作品享有著作权。《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与刊登在《中山客》的《中山四大名饼》一文的行文结构一致,所介绍的内容也大体相同,中山商房网的员工只是对原作品进行了删减、更换了某些词句的表述方式,该文章与原作品基本相同的内容已超过全文内容的三分之一,而《中山客》的发行时间明显早于商房网公司相关文章的推送时间,商房网公司也自认《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的资料来源于《中山客》,可以认定该篇文章与《中山四大名饼》构成实质性近似。虽然商房网公司在该篇文章后注明材料来源于《中山客》,但其引用《中山四大名饼》的内容已远超合理使用的标准,已构成对《中山四大名饼》的抄袭;而商房网公司自身加写的内容不多且该部分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足以构成新的作品,故商房网公司对该篇作品的权利存在明显瑕疵,商房网公司以该篇文章系其原创作品并据此主张相关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而《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一文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春节过后的天气变化情况,该天气变化情况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且天气预测情况是可以通过其他公知渠道获知的,商房网公司对该部分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而该文对生活出行的提示只是捎带几笔,并不构成文章的主要内容,且提示的内容也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从内容上看,该文章实质上应为一篇介绍天气情况的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故商房网公司对该篇文章也不享有著作权。
经比对,"最潮中山"推送的《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一文的行文结构、主体内容(含对往日高楼的介绍、对未来高楼的预测)等与商房网公司的《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一文基本相同,只是对个别字句进行了修改,暴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创作涉案文章的过程或合法来源,因此"最潮中山"的《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与商房网公司的《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因"中山商房网"与"最潮中山"所推送的信息都是有关中山市的生活资讯,二者微信用户的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暴风公司作为微信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在未经商房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商房网公司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因此"最潮中山"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涉案作品误认为是暴风公司的作品,从暴风公司自身的行业性质及其行为的特点考虑,其行为已侵犯了商房网公司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5.定案结论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续三日在"最潮中山"的微信订阅号上向原告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期间不得擅自删除该内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山网(网址为http://www.zsnews.cn)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告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暴风公司诉称:"最潮中山"虽然是我公司运营的微信平台,但具体事务是由我公司的员工吴继业负责,涉案三篇作品是吴继业私自创作和发布的,与公司无关。商房网的作品并非原创,其对三篇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在我公司已在"最潮中山"删除涉案文章的情况下,商房网公司执意起诉,无非是在炒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商房网公司辩称:"最潮中山"由暴风公司运营,该公众号内容由暴风公司的员工负责发布,故该员工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后果应由暴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暴风公司在上诉过程中提交了一份员工离职手续交接表,拟证明吴继业已从暴风公司离职。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暴风公司自认是"最潮中山"的运营商,吴继业与商房网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也确认"最潮中山"是暴风公司的,而且吴继业在暴风公司的职责包括更新"最潮中山"的内容,因此吴继业通过"最潮中山"对外发布文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暴风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最潮中山"推送的《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一文中存在大量与商房网公司的《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基本相同的语句,倘若删去该部分基本相同的内容,暴风公司所发布的文章难以独立存在或其本质性创作将不复存在,而且两文章的文字表述、结构安排等表现形式高度相似,已实质性地在先商房网公司相关文章的内在表意功能。且暴风公司对涉案文章中雷同的内容没有表明来源和出处,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两篇文章混为一体,其行为已构成对商房网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六)二审定案结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暴风公司负担。
(七)解说
微信是全新领域的自媒体,不少网民在成为内容消费者的同时,也成为了内容生产者。不少热门的自媒体,每一次原创和转发,都会引来众多"粉丝"的转发和评论。但却少有人考虑过随手一点转发按钮时,产生的法律问题-原创的微信内容,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遭到大量的转发,甚至被篡改和公开刊登,这是否也属于侵权行为?毋庸置疑的是,微信公众平台在发布信息的渠道、阅读终端等方面与传统的互联网传播略有不同,但是,其实质仍然是通过互联网络对作品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只要发布的内容有独创性就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署名转载可能已侵害了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作为广东省首例微信公众账号侵权案件,案件的审理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其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微信是公众信息的交流平台,但并非所有在微信上发表的文章都是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⑴合理使用与抄袭有明确界限,抄袭他人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换言之,如被抄袭者的作品本身就是剽窃他人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被抄袭者的作品就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法律在禁止抄袭的同时,也允许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内容,但"合理使用"有界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征得权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必不可少。原告主张权利的《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与刊登在《中山客》的《中山四大名饼》一文的行文结构一致,所介绍的内容也大体相同,而《中山客》的发行时间明显早于商房网公司相关文章的推送时间,虽然商房网公司在该篇文章后注明材料来源于《中山客》,但其引用《中山四大名饼》的内容已远超合理使用的标准,已构成对《中山四大名饼》的抄袭,故商房网公司对该篇作品的权利存在明显瑕疵,不享有原创作品的相关著作权。
⑵时事新闻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有关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出于将时事新闻迅速广泛传播给大众知悉,促进信息传播的考虑。《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一文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春节过后的天气变化情况,该天气变化情况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且天气预测情况是可以通过其他公知渠道获知的,商房网公司对该部分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而该文对生活出行的提示只是捎带几笔,并不构成文章的主要内容,且提示的内容也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从内容上看,该文章实质上应为一篇介绍天气情况的时事新闻。
特别指出,时事新闻虽不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2.虽然微信只是一种新的手机聊天软件,但微信作为发布信息、沟通交往的新的平台,在微信上发表的作品也应享有著作权,在作者明确不允许转载的情况下,随意转载他人的作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中山商房网"与"最潮中山"所推送的信息都是有关中山市的生活资讯,二者微信用户的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暴风公司作为微信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在未经商房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商房网公司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因此"最潮中山"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涉案作品误认为是暴风公司的作品,从暴风公司自身的行业性质及其行为的特点考虑,其行为已侵犯了商房网公司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微信平台中是带有转发功能的。通常情况下,转载者在转载前根本不对所转载信息的原始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甚至转载的是一些没有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更有甚者,一些转载者为了掩人耳目,故意删除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甚至以转载者的名义发布这些信息,让公众误以为这是转载者自己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转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同时,微信私人圈转发与微信公众号转载性质有所不同。个人在朋友圈内转发文章并不涉及营利,不少文章写作者更乐见于这种传播。而公共账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即使没有在文章内直接嵌入广告,都会有赚取用户点击量等是指营利性质,因而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高。
综上所述,微信是新鲜事物,每个人、每个企业、每个机构都可通过微信平台来发出自家声音与分享,它对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影响力日渐体现。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众多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越来越多,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并开始依靠点击来赚钱。但微信平台不是随意胡来之地,亦要遵守法律法规法则,个人与企业在行使权利、享受微信带来的便利、乐趣的同时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否则容易引发侵权纠纷与官司。
(朱慧珊)
【裁判要旨】微信公众号转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个人在朋友圈内转发文章并不涉及营利,不少文章写作者更乐见于这种传播。而公共账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即使没有在文章内直接嵌入广告,都会有赚取用户点击量等是指营利性质,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