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某危险驾驶案 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372号
审理法官:

范金生

梁浩

王艳

法官解说
规范危险驾驶行为主要的目的是试图控制一种有可能给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是以保护他人免受危险驾驶行为侵害为主要目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在驾驶行为有造成危害可能之时即加以规范,不给其发生危害结果的机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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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372号
2、案由:危险驾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冶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回族, 初中文化程度。
4、 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金生、代理审判员:梁浩、人民陪审员:王艳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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