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杨某琴离婚案 民事 离婚 房屋所有权
案由:
财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西宁市阳光小学

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西宁市观门街小学

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中少民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刘青梅

代理律师:

白守忠

法官解说
1、关于共同房产:共同购买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商品房一套及原告王某要求分割位于城东区商品房一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2014)中少民初字第117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西宁市阳光小学教师,住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冬英,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琴,女,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西宁市观门街小学教师,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代理人:白守忠,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青梅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