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吴某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部分支持
文书字号:
(2014)中民一初字第772号
审理法官:

杨武

马国福

金辉

代理律师:

于永

刘明丽

葛明俊

李俊英

法官解说
本案判决作出后,原告提出上诉,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现实中普遍存在因为用人单位规模小,员工流动性较大,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未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区分为劳动者不愿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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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中民一初字第772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西宁市城中区德睿家电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于永、刘明丽,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葛明俊、李俊英,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武;审判员:马国福;人民陪审员:金辉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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