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罪;公共安全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卡特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观道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朱金元

法官解说
本案虽然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也反映了当前审判实务与理论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其"口袋罪"倾向存在的论争。
1、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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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洪业。
被告人:刘某,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卡特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本案于2014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金元,北京市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张亚林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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