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既遂;未遂
案由: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2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龚维民

唐振国

黄日波

代理律师:

秦林强

法官解说
本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类型中一种犯罪。现实中由于该罪存在利用宗教、气功等各类名义,通过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经济发展等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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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201号判决书。
2、案由: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娜。
被告人:董某,女,1977年10月27日生于广西临桂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临桂县五通镇杨梅村委会新塘村7号,现住临桂县。2000年8月22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5月11日被临桂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林强,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维民;人民陪审员:唐振国、黄日波。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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