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某诉云和县巧通玩具厂民间借贷案 借贷关系 汇款凭证 举证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

云和县青阳门社区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丽云商初第3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飞挺

代理律师:

刘晓林

法官解说
本案中,秘某仅以汇款凭证主张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因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云和县巧通玩具厂实际交付了款项而无法证明该款项的交付缘由和目的,在云和县巧通玩具厂提出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情形下,秘某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4)丽云商初第390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秘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和县。
委托代理人:刘晓林,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巧通玩具厂,住所丽水市云和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3600522-6。
负责人,续某,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长春,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云和县青阳门社区人民调解员兼法律顾问,住云和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飞挺
6. 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