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某失火案 失火罪 过失 监管义务
案由:
失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丽缙刑初字第235号
审理法官:

叶露

胡章印

周云光

代理律师:

梅亚宝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中,实际点火人系被告人楼某的孙子朱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刑事主体的确认中,能否确定被告人楼某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首先,综合全案材料,朱某平时都由被告人楼某照料,被告人楼某对朱某具有事实上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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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丽缙刑初字第235号。
2. 案由
失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岚、王慧琴。
被告人楼某,男,1945年4月20日出生,浙江省缙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
辩护人:梅亚宝,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露;人民陪审员胡章印;人民陪审员周云光。
6. 审结时间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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