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丽缙刑初字第235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岚、王慧琴。
被告人楼某,男,1945年4月20日出生,浙江省缙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
辩护人:梅亚宝,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露;人民陪审员胡章印;人民陪审员周云光。
(二)诉辩主张
1.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4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楼某携孙子朱某(2002年11月4日出生)与陈某在缙云县新建镇八甸村岙湖自然村"大岙底"山场的"坟后垄"祭祖时,违反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防火期的禁火令,擅自将烟花、鞭炮等易燃物品带上山场,并在坟前摆放。后被告人楼某在其孙子朱某燃放鞭炮、烟花时,不予制止,致使烟花射入附近的杂草中,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缙云县新建镇丹址村、八甸村、河阳村所有的大片林地。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3.7公顷,烧毁幼树125000株,散生木20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楼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达十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辩称
对被告人犯失火罪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有以下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表现良好,且被告人多年以来一直担任村里干部,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三、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四、公诉机关虽然没有对被告人的自首予以认定 ,但被告人取保候审后确实有联系不上的事实,但是因被告人不懂法以为去广东治病没有关系才去的。综上,被告人年事已高,且身患病症,平时都是靠吃药缓解病痛,希望法庭酌情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楼某携孙子朱某(2002年11月4日出生)与陈某在缙云县新建镇八甸村岙湖自然村"大岙底"山场的"坟后垄"祭祖时,违反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防火期的禁火令,擅自将烟花、鞭炮等易燃物品带上山场,并在坟前摆放。后被告人楼某在其孙子朱某燃放鞭炮、烟花时,不予制止,致使烟花射入附近的杂草中,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缙云县新建镇丹址村、八甸村、河阳村所有的大片林地。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3.7公顷,烧毁幼树125000株,散生木20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楼某的家属已就此次火灾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与缙云县新建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赔偿相关扑火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缙云县新建镇人民政府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楼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楼某的供述笔录;
2.证人朱某、陈某、李某的证言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
4.缙林勘鉴字【2012】4号林业技术鉴定书;
5.抓获经过;
6.户籍信息;
7.照片及本院出示的票据;
8.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四)判案理由
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十公顷以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楼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扑火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楼某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被告人楼某的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缙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楼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中,实际点火人系被告人楼某的孙子朱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刑事主体的确认中,能否确定被告人楼某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首先,综合全案材料,朱某平时都由被告人楼某照料,被告人楼某对朱某具有事实上的监管义务;其次,被告人楼某带领朱某,违反禁火令,将烟花、爆竹携带上山并进行摆放,其在开始祭祖时已经预见到其用火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如在冥纸上压上石头等,故其主观上应当预见燃放烟花可能引发火灾的危害后果,实际上其已经预见;再者,被告人楼某将烟花带上山并摆放的先行行为造成了一个"危险环境",加强了其对于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但被告人楼某在祭祖期间,对其带至现场的孙子朱某未尽到足够的监管义务,在其孙子朱某燃放烟花爆竹时亦未采取实际行动予以制止,采取一种"默许"的态度,致使烟花引燃了附近的杂草,造成森林大火,综上,被告人楼某能够作为失火罪的主体予以定罪处罚。
(叶露、谢栋)
【裁判要旨】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超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森林火灾,在旁的监管人未尽到足够的监管义务,过失导致烟花引燃了附近的杂草,造成森林大火,危害公共安全,应当追究监管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