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乌鲁木齐市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等身体权案 旅游经营者 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体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5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新远

金丽燕

杨莉

代理律师:

傅冰

张兴权

赵艳

徐映江

李炜

法官解说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于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的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提供安全的旅游设备和设施,消除任何潜在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游览环境,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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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213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534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中国石化新星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傅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兴权,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南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李某,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艳,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单位县长。
委托代理人: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哈某,系该单位乡长。
被告(上诉人):新疆阿孜亚哈萨克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某2,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炜,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刚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远;助理审判员:金丽燕、杨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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