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上诉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案 租赁设备;质量检测检验;租赁合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静

徐宁

侯宪珍

王开贵

法官解说
塔吊又称塔式起重机,用于吊送建设工程施工所用建筑材料,是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的特种起重设备,具有在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危险情形,对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的危险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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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静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宁,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宪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开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灵燕;人民陪审员:赵宝元;人民陪审员:戴景军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若昱;审判员:马述冰陈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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