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1与被告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 保险食品 产品质量瑕疵 主观明知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食品销售者在销售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时,应尽的审查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
展开

(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二初字第3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39号判决书。
2、案由:产品销售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1,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2,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下称广善堂公司新民路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犁铧街25号。
负责人:姚某,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该店法律顾问。
被告: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广善堂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95号配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丽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瑛。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若昱;审判员:崔萍陈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