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新疆天山医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股东资格 出资 工商登记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傅晓强

李卫玲

陈琛

代理律师:

张小红

曹宏

赵丽

周礼

法官解说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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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新疆天山医院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张小红,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医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57776-2),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卓某1,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新疆天山医院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周礼,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新平,人民陪审员全新奇,人民陪审员阴小丽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傅晓强,审判员李卫玲,审判员陈琛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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