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荣葳环境规划建设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案 合作协议 建筑施工资质 管理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傅小强

李卫玲

陈琛

代理律师:

吴江

杨玉萍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认定问题,也即出借建筑资质行为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二初字第3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92号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辰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江,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新疆荣葳环境规划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荣葳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萍,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指环王广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指环王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耀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 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彦玲;人民陪审员:张义高、赵江蓉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傅小强;审判员:李卫玲、陈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