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魏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合同解除;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770号
审理法官:

兰莉

陈映红

卫杨

代理律师:

尕文和

王春艳

聂晓江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问题是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是否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引申到深层次的问题则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限制。
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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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683号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770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尕文和,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聂晓江,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一审承办人:赵金贵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莉;审判员:陈映红;代理审判员:卫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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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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