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朝阳XX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案封面审判案例要览案 物业服务;业主;公共场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朝阳XX业主委员会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乌中民四终字第934号
审理法官:

王婷

马述冰

冯宁

代理律师:

徐周刚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在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基于双方合同的相对性,及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分析如下。
概念:所谓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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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28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乌中民四终字第934号。
2、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被告(上诉人):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徐周刚,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朝阳XX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解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朝阳XX业主委员会主任。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承办法官:蒋欣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婷;马述冰;代理审判员:冯宁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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