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陈某离婚案 民事 离婚 共同债务
案由:
重婚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海成明钢结构有限公司

乌兰县茶卡法律服务所法律

乌兰县茶卡镇

文书字号: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加之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和家庭生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没有和好的希望,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又提出7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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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青海成明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丽敏,乌兰县茶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女,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乌兰县茶卡镇居民,现住大通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锋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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