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路某、马常祥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担保 借贷期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

昌乐县

昌乐县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金汉

张松森

王珍胜

法官解说
出借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间应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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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昌乐县城。
委托代理人田虎,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昌乐县村民,住本村。
被告马常祥,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昌乐县村民,住本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昌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金汉,人民陪审员:张松森,人民陪审员:王珍胜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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