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自首认定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起重机器厂

北京市北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洪波

王丽丽

刘明研

代理律师:

张日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朱某作案后欲离开现场被证人拦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朱某作案后因在互殴中受伤欲离开现场看病,被证人段某、赵某拦下,并告知已经报警,后朱某没有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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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李松义。
被告人:朱某,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起重机器厂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日城,北京市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波;代理审判员:王丽丽、刘明研。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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