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禁止令;有毒、有害食品范围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抗终字第636号
审理法官:

杨子良

刘波

郝韬

代理律师:

于小刚

何芳

法官解说
需要审查的要点包括以下四点:
1、禁止令的适用
根据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对原审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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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抗终字第636号
2、案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于小刚、何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恬;人民陪审员:董荣;人民陪审员:易献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代理审判员:刘波;代理审判员:郝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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