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24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王某上诉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意见也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而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不构成自首。从王某事后的行为分析,王某打电话报警,但对于是否如实供述,在审判中存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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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38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249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某,男,41岁(1973年11月13日出生), 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晓宇;人民陪审员:侯佩秋;人民陪审员:赵志坚。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丽娜;审判员:李慧文;代理审判员:刘克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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