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伪造有价票证、诈骗案 伪造有价票证罪;诈骗罪;数额巨大
案由:
有价证券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43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对出售自己伪造的有价票证能否理解为倒卖行为以及伪造有价票证罪数额巨大的实践探索。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943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433号。
2、案由:伪造有价票证罪、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羁押,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一审、二审)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童赟;审判员:白志社;代理审判员:肖冬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审判员:郑敏;代理审判员:刘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月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